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
::: 屏東縣午餐教育資訊網

計畫列表

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作業要點

{{ $t('FEZ002') }} 午餐|

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作業要點

101718日屏府教體字第1010171377號函頒布

104216日屏府教學字第10405201700號函修正

1061025日屏府教前字第10671393600號函修正

107 11 5 日屏府教前字第 10777466100 號函修正

113628日屏府教前字第1130033852號函修正

一、屏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照顧本縣經濟弱勢學生身體健康及身心健全發展,避免因家庭因素,致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要點所稱經濟弱勢學生,係指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縣立高國中、小學及國立附設小學(以下簡稱學校),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
(一) 經本縣鄉(鎮、市)公所證明之低收入戶學生或中低收入戶學生。

(二) 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,並經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。

(三) 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(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、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、病致不能工作者)確實無力支付學生午餐費。

三、午餐費補助時間如下:

  (一)上課日期間。

  (二)寒暑假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學校所辦各項活動。

  (三)寒暑假未到校確實在家無午餐供應。

四、午餐費補助標準如下:

  (一)上課日期間:依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為原則。

  (二)寒暑假期間:每餐價格應考量學生用餐量,注意營養衛生及地區特性,並依實際供餐收費及天數核實申請。

五、應於每學期註冊時,由家長填妥申請表(如附件一)並檢附相關證明

    文件提交級任教師(導師亦可協助),經學校午餐委員會及本府教育

    處審核通過後,予以補助;於學期中符合經濟弱勢學生者,應於學期

    中提出申請。申請表應留校備查。

六、經濟弱勢學生申請補助上課日期間午餐費,應使用當年度經濟弱勢條

    件證明文件,始得申請;申請補助寒暑假期間午餐費,可沿用上學期之經濟弱勢條件證明文件。

七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學校停止補助並繳回已請領補助款:

  (一)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消失。

  (二)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,於其發生原因消失,足以繳交午餐費。

  (三)轉學或喪失學籍。

  (四)未用餐日之午餐費

八、對於可能之經濟弱勢學生,於符合第二點經濟弱勢條件前,考量其家庭經濟狀況,學校得暫不收取午餐費,並於確定後再決定是否收取。

九、本補助由學校代為辦理繳款手續,不得以現金發放給學生,並不得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之住宿伙食費、民間捐助或其他相關補助款之伙食費或餐費重複請領。經發現重複申請補助或浮報者,應繳回已請領補助款,並由學校自行負責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。

十、本補助之收支帳務處理,學校應依會計、審計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本府得依規定進行查核。


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
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7-04|

{{ $t('FEZ005') }} 71|